中国拟立法规定未经用户许可 不得向其手机或电子邮箱发送商业信息

 邮箱网  0条评论  5338次浏览  2012年12月24日 星期一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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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财经》综合报道】11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听取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据中广网消息,《草案》规定,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草案》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草案》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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