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订制电邮也具法律效力

 邮箱网  0条评论  7000次浏览  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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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箱网讯 12月16日消息,15日下午广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全省法院率先推行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从2014年12月15日起,广州率先在两级法院推行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当事人只要在家轻点鼠标,即可“一键”接收法院的开庭通知、传票等十多种文书。这是继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网上立案后,广州法院推出的又一信息化举措,有利于促进司法便民,缓解常遭诟病的“送达难”问题。

法官现场演示了具体操作流程。当事人若接收电子送达协议的,必须填写“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法人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送达登记保存后,系统将自动加盖“×××法院电子送达专用章”,将文书转换为PDF格式文件投递给受送达人电子邮箱,并以短信形式自动告知受送达人查阅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为身份证号或机构代码证),当事人可登录http://sd.gzcourt.gov.cn/进行送达文书查阅。

法院订制邮箱搜索引擎无法检索

2013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电子邮件送达的探索,为我省乃至全国法院的电子邮件送达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与天河法院的试点相比,本次推行的范围更大,送达平台同时适用于广州两级法院,同一个专用邮箱在一审、二审全过程通用,当事人如果同时在不同的法院涉诉,只需要开通一个邮箱即可,避免了资源重复建设;其次文书种类也有所扩大,文书类型从传票扩大到了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外的其他十余种法律文书。

广州中院立案一庭副庭长余锦霞介绍,电子邮件送达专用平台由网易公司开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诉讼文书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不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文书。

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效力和传统送达方式完全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只要当事人同意并签名确认,当事人不受地域影响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接收诉讼文书。需要说明的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外国人送达诉讼文书,由于受司法协助协议的限制,暂时只通过传统方式送达。

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自愿选择权,采用电子邮件送达前会先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接受诉讼文书的当事人会免费获得一个由电子邮件运营商提供的电子送达专用邮箱。该邮箱与立案时登记的手机号码关联。法官或书记员在审判管理系统发起电子送达流程,诉讼文书投递到送达专用邮箱后,受送达人会即时收到手机短信提醒。

确保信息安全是广州中院推行电子邮件送达过程中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电子邮件送达专用邮箱的开通与公民身份号码、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直接关联,且采用手机短信验证、通知模式确保查阅邮件的是当事人本人。另一方面,电子邮件系统是全封闭系统,法院、当事人都不能修改该系统内容,邮箱只能接收法院投递的诉讼文书邮件,不具备发送邮件、接收其他邮件、通讯录等其他功能。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生成文书方面,诉讼文书在法院内网的审判管理系统生成,生成后转化成不能修改的PDF格式并加盖电子送达专用章后再通过数据交换到外网,当事人不能删除、修改,通过搜索引擎无法检索。

行政、刑事案件以及判决书等不在电子送达范围内

“需要明确的是,判决书等影响实体法律关系的文书,不能用电子邮件送达。”余锦霞副庭长介绍,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院对案件实体法律关系、重大程序问题进行的终局认定,或者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密切的法律文书将仍然采用传统方式送达。“对案件实体法律关系或重大程序问题进行的终局性认定,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间法律关系的最终确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只有加盖法院印章的正式原件文本,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力,因此裁判文书不宜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余锦霞说。

由于行政、刑事法律法规没有对电子送达方式进行规定,行政、刑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缺乏法律依据,暂时不能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同时,由于电子送达作为送达的组成部分,是法院的职权行为,其主体是法院,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因此,电子邮件送达专用平台不具备除送达之外的其他功能,当事人也不能通过电子邮件与法官互动。

余锦霞表示,广州两级法院于去年7月开通了“12368”诉讼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当事人可以随时拨打“12368”热线电话联系法官。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杨晓梅 周冠宇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标签:电邮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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