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聊记录可作为呈堂证供

 邮箱网  0条评论  2971次浏览  2015年02月05日 星期四 08:56

分享到: 更多
中国邮箱网讯 2月5日消息,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微博与网聊记录等可视为民事案件证据。

这部司法解释共计23章、552条。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将被通报

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是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当前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十分突出,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加。

杜万华说,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解释细化了各个诉讼程序,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

为促进诉讼诚信,解释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另外,解释还增加规定,设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满足4条件可提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有别于代表私人利益的诉讼。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人即原告一般与案件并无利益关系,但案件往往也因此被法院拒绝受理。近十年来,因相关法律的缺位,公益诉讼一直举步维艰。到底谁才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正在审议的民诉法草案对此予以了明确,并拟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但这仅限于起诉阶段,公益诉讼依然面临重重困难。

新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对公益诉讼也做了明确,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还应当符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初步证据;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未经允许录音录像法院可强制删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当然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参与诉讼权利的当然要求。”杜万华说。

杜万华称,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解释对法庭纪律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法庭准许,诉讼参与人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法庭可暂扣诉讼参与人录音录像工具,并令其删除,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强制删除。

微博与网聊记录可视为案件证据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明确该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外,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如果您有更多新闻线索,请拨打法制晚报热线电话:010-52165216

作者:温如军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北京)

标签:网聊记录证据

我的评论:

请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