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信用卡的范围与诈骗罪套用问题探讨
刑法中信用卡的范围与诈骗罪套用难题探讨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信用卡的普及也带来了若干难题其是信用卡诈骗犯罪。本文将从刑法中信用卡的范围、诈骗罪套用疑问等方面实探讨,以期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刑法中信用卡的范围
1. 信用卡包含借记卡吗?
按照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信用卡是指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是说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从这一定义来看,信用卡不仅涵传统的信用卡,还包含借记卡。因为借记卡也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等功能,只是不具备信用贷款功能。
2. 刑法中信用卡是银行卡吗?
刑法中的信用卡实际上属于银行卡的范畴。银行卡是指银行发行的具有存款、取款、转账、支付等功能的金融工具。信用卡是银行卡的一种,具有特定的功能和采用范围。
三、信用卡诈骗罪套用疑惑探讨
1. 信用卡诈骗罪的套底条款能否随便适用?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采用作废的信用卡,或是说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怎么样把握信用卡诈骗罪的套底条款,成为了一个亟待应对的疑惑。
所谓套底条款,是指《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的“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采用作废的信用卡,或是说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是说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表现。对这四种行为是不是可以随意套用呢?
笔者认为,套底条款的适用理应严格把握。要保障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如行为人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如误用他人信用卡,则不能轻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要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四种具体情形。假如行为人的行为不合四种情形也不能随意套用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
2. 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适用疑问
(1)恶意透支的认定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是说规定期限未还信用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去认定恶意透支成为了一个难题。一方面,要审查持卡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审查持卡人是否超过了规定限额或是说规定期限未还款。
(2)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采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需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是否取得了他人信用卡;三是行为人是否未经他人同意采用信用卡。
四、结论
刑法中信用卡的范围包含借记卡信用卡诈骗罪的套底条款不能随便适用。在解决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时,理应严格把握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情形,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和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